(1)鉴别、判定。检验人员按照收依据鉴别产品(工序)的质量特性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以判断产品(工序)是否合格。
(2)标识与隔离。当检验人员对产品(工序)判断为不合格时,应按规定对不合格的产品(工序)进行标识,以区别于其他已检验合格的产品(工序)。经标识的不合格品,应采取严密的隔离措施(如锁入废品箱),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安装。
(3)记录与报告。对鉴别为不合格的产品(工序),在标识和隔离后,检验人员应在质量跟踪卡的本工序(过程)相关栏目内记录该项产品(工序)的部分和特性的状态和实测值。
当上述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要将产品(工序)的不符合特性的内容报告给不合格品评审组织的有关人员,填写产品不符合项报告单或在不合格品评审单上填写不合格项的内容。
不合格品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不合格品的管理应有完整、准确的质量记录,不合格评审或处理文件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存档。
(2)不合格品的评审应当坚持原因找不出不放过、责任查不清不放过、纠正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未履行批准手续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交付。
(3)不合格品的处理结论只能一次有效,不能作为以后不合格品处理和验收产品的依据。
(4)产生不合格品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处理不合格品,办理不合格品相关手续,否则检验人员有权停止该产品的验收。
(5)对不合格品责任有意见分歧时,由不合格评审组织及有关机构仲裁。
(6)产品交接后发现的外观质量问题,当具体责任单位查不清时,由产品所在单位负责。
(7)术语工装、样板、组合夹具等原因造成的不合格品,除首件由工装车间承担外,其余不合格品损失由产品车间承担。
(8)不合格品责任不属于产品主制单位时,由主制单位找责任单位处理。
(9)因检验人员错、漏检通过的不合格品,由操作者、互检者、检验员各负其责。
(10)不合格品的经济损失,包括材料损失和工时损失,由承制单位的财务部门或经管组负责核算,应计入责任单位的质量指标考核,必要时还应纳入指成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