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能力、培训和意识”中强化了应具有相应能力的对象,即“在组织控制下完成对职业健康安全有影响的任务的任何人员”。为达到相应的能力,要求确定培训需求,并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这与最高管理者的最终责任(即职业健康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相匹配。为满足培训需求,可采取两种措施,即培训或其他措施。说明培训只是措施中的一种常见模式,新标准中提倡措施的多样化。同时新标准要求在本组织控制下工作的持续提升意识。
“4.4.3.1沟通”的内容主要是针对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应建立、实施和保持程序,即不同层次和职能间、进入工作场所的承包方和访问者、外部相关方。
“4.4.3.2参与和协商”特别强调工作人员的5项参与内容,即适当参与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控制措施的确定,适当参与事件调查,参与方针及目标的制定与评审,针对职业健康安全的变更进行协商,就职业健康安全事务发表意见,明确了工作人员对体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