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3 标识和可追溯性
适当时,应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针对监视和测量要求识别产品的状态。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应控制产品的唯一性标识,并保持记录。在生产区域,本公司通过划定作业区、检验区等方式进行区域标识。对检验状态,本公司通过设立待检品、合格品、报废品等和相应的卡片,以标识检验状态。
7.5.4 顾客财产
本公司的顾客财产主要为客户提供的图纸和材料,本公司由销售科接收后转交技术科和生产科。本公司应爱护在本公司控制下或本公司使用的顾客财产。本公司应识别、验证、保护和维护供其使用或构成产品一部分的顾客财产。如果顾客财产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现不适用的情况,本公司应向顾客报告,并保持记录。
7.5.5产品防护
本公司对产品的防护,包括对产品的标识、搬运、包装、储存和保护,使产品满足符合性。
a) 产品标识的要求按本章7.5.3要求进行。
b) 产品的搬运:本公司产品内部搬运采用叉车、手推车和人力等方式,成品对外运输采用货车等方式进行。搬运过程中应注意轻拿轻放,禁止野蛮装卸。
c) 产品的包装:本公司产品采用木箱包装。
d) 产品的储存:产品完工经检验合格后进入成品仓库统一保管。
e) 产品的发运:产品凭销售科开具的发货单发货、按客户要求运输。
f) 产品的保护:本公司产品应上油,以防止生锈。
7.6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
本公司按照《监视和测量管理规定》的规定,实施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以确保:
7.6.1 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验证)的依据。
7.6.2 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具有标识,以确定其校准状态。
7.6.3 必要时进行调整和再调整,以确保测量结果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