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1.对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要求
认证机构必须具有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认证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取得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格后,方可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活动。
认证人员须遵守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其执业的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确定的程序和作业指导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审核报告及认证机构根据审核报告作出认证结论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2.认证程序
1) 受理认证申请时,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
(2)认证机构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审核过程和认证过程的信息;
(3)认证收费标准;
(4)认证证书样式;
(5)对认证决定的申诉程序;
(6)分支、办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
2)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即企业)提交以下必要资料:
(1)认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须提交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5)多场所活动、活动分包情况;
(6)质量管理体系手册和必要的程序文件;
(7)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清单;
(8)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的证明文件;
(9)其他与认证有关的必要文件。
3)经认证机构对认证申请进行评审,确认:
(1)申请人从事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建立和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3)评价企业申请的认证范围、人数、运作场所、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及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有能力并能够实施认证活动。
经过评审,对符合要求的,决定受理认证申请。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或决定不受理认证申请。
4)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认证机构应与申请人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获得认证后应持续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2)申请人应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和协助,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3)申请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a)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b)生产的产品被行政机关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c)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或者生产安全事故;
d)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的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的变更;法人代表、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的变更;住所或活动场所的变更;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的变更;质量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e)出现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人获得认证后应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得利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
(6)认证审核过程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各次监督审核过程中认证机构和申请人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5)按审核计划实施初审;初次审核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原则上都应在企业现场进行。除非认证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只是一般的办公室事务、不涉及生产工艺或服务提供的专业技术技能内容,否则不可随意省去一阶段的现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