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监督审核
(1)认证机构应对持有其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下称获证企业)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保证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2)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风险及生产安全风险的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合理的监督频次。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审核后至少12个月内应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此后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在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明企业暂时不具备审核条件的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最长间隔不能超过15个月。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暂停或撤消认证证书的处理。
(3)监督审核应在企业现场进行,且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活动处于正常运行阶段。对暂时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作为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时限。
(4)监督审核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
a.上次审核以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及运行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
b.已识别的重要关键点是否按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运行;
c.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d.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和有效;
e.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
f.是否针对投诉或内审发现的问题策划并实施了持续改进;
g.总质量目标及各项分解质量目标是否实现,未实现的原因;
h.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i.企业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监督审核报告应提出是否继续保持认证证书的推荐性意见。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和掌握的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11)再认证
(1)认证证书期满前,若企业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采用再认证的审核方式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
(2) 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保持不变,再认证可不再进行评审申请的工作,但应制定审核计划。
(3) 再认证审核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