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制度 |
定义与进一步说明 |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是指为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项目,在工程兴建以前,对它的规划选址、设计以及在建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产以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后,进行建设的制度。它与“三同时”制度相辅相成。 |
2.“三同时”制度 |
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产使用的制度。其目的是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
3.征收排污费制度 |
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排污收费标准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的收费机构交纳一定的治理污染或恢复环境破坏费用的法律制度。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1.缴费不免除治理责任的原则 2.排污费强制征收原则 3.排污费正确使用原则(主要用于重点污染防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4.违反环境法规情况从严处罚原则和对认真贯彻环境法规减收或停收的原则 5.排污费计入生产成本的原则 |
4.限期治理制度 |
是对长期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而又未进行治理的单位,规定出一定期限,强令其在此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制度。限期治理对象和重点包括: 1.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 2.位于居民稠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3.区域或水域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4.污染范围较广、污染危害较大的行业污染项目 5.其他必须限期治理的项目 |
5.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
是指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接受监督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及其排放数量和排放去向所做的规定。 |
6.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
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环境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环境管理机关进行环境保护监管的首要手段。 环境保护许可证包括: 1.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林业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3.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7.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是指根据一个地区(区域或流域)的环境特点和自净能力,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 总量控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总量限定、地域限定、时间限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