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概述
对组织而言,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普遍还是非常薄弱的,主要原因是不像矿山、化工等高职业健康安全安全风险组织,管理稍微松懈就会出现人员伤亡,甚至是十几、几十的成批死亡,为此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和安全生产的直接管理人员是要进班房的。
从组织最高管理者的角度看,同企业质量、环境与经营业绩一样,职业健康安全如果出现了人员死亡或多人受重伤的重大事故,最高管理者首先要受到查处,一般是立即逮捕或监控起来,有渎职行为的,如没有依法提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所必须的资源包括资金、必须设备设施、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健全和严格实施管理制度,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诸多条文的规定与组织最高管理者直接相关。摘录如下: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又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所以站在最高管理者的角度,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出自保护员工和自我利益,其推动力与积极性应该比实施其他管理体系还要高才合情合理。只有组织最高管理者做一个知法规明事理的聪明人,从内心深处感受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对组织以及个人的重要性,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推行和实施才可能又根本的保证,这一理念也正是质量管理八项原则中的第一条“领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