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风险、风险评估及可接受风险术语和定义的理解
危险事件发生或面临的可能性与由其导致的伤害或疾病(3.8)的严重程度的组合。
3.22风险评价
评价来自危险的风险(3.21)、考虑现有控制的适当性和决定该风险是否可接受的过程。
3.1 可接受风险
其程度已降低到组织考虑其法律义务和其他职业健康安全方针(3.16)后能容忍水平的风险。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对危险的评价方式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对危害的评价方式基本相同,即依据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人员暴露即出现在可能发生事件现场的可能性(几率)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伤害或疾病的严重程度)之间的叠加,定量评价时将这两种可能性大小的赋值与后果严重程度的赋值相乘即可得出定量的风险评价结果。
组织在实施对职业健康安全危险的风险评价后,可以依标准4.3.1中要求按照风险高低(或值的大小)对危险进行排序,或划定所谓“一般危险”与“重大危险”也是一个非常通行的做法。
组织如采用一般危险和重大危险来区分危险时,不论采用什么划分标准,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务必将其所涉及的危险判定为重大危险:
(1)违反国家或行业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标准要求;
(2)组织或设施设备和管理相似的同行过去发生过的事件(事故或大的事件);
(3)外部同类由于多发事故原因已经相应升级换代的设施设备;
(4)人员已经抱怨多次并总是预感到要发生事件的环境、设施设备、管理活动或某种状态;
(5)不符合现有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精神与目标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