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立与承包方沟通程序时,除了对其提出的现场承包服务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安全要求之外,组织也应适当考察或考虑以下方面的内容:
(1)承包方自身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信息,如方针和识别危险的程序;
(2)承包方已有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经验,如其绩效数据(事件信息等);
(3)承包方将实施的自身安全管理活动,如暴露监视、设备检查;
(4)承包方可能参与的应急响应;
(5)对高风险承包任务的额外协商与合同协议需求;
(6)评价双方认定的绩效符合性的要求,承包服务活动中事件调查、不符合报告与纠正措施流程;
(7)日常双方沟通的安排。
“工作场所其他来访者”中的来访者含义包括访问者、来宾与游客,不是单纯中文意义上的参观者。所以工作场所其他来访者可以是上门送货人员、顾客或消费者、媒体与政府职能部门人员等公众成员、服务提供者(如上门维修各类设备、咨询与培训人员)。组织对这类人的沟通包括:
(1)与他们“来访”过程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2)对警报的响应和撤离程序;
(3)车辆行驶与停放要求;
(4)场所进入权限与陪同要求;
(5)任何的防护用具佩戴要求。
组织内的各类警示标识与安全防护障碍(如护栏、条幅围栏)等也是沟通的内容之一,即有必要向这些人员交代与说明清楚。
组织可指定不同部门人员负责与外部相关方的联络,并将有关信息形成文件或某些信息以文件的形式反馈给相关方。如指定行政人事部所属健康主管负责市、区两级疾病预防中心的职业病科室人员落实情况,同时也要依据法规要求每年将公司的职业病危险因素与预防等信息向这些部门提交报告。类似的联络指定还有安全主管对应消防局与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工程部对应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