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2 参与和协商
组织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以便:
a)工作人员参与下列事项:
-----适当参与危险识别、风险评价和确定控制措施;
-----适当参与事件调查;
-----参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与目标的制定与评审;
-----协商影响他们的职业健康安全的任何变更;
-----有代表管理职业健康安全事务。
应告知工作人员关于他们的参与安排,包括谁是他们的职业健康安全事务代表。
b)与承包方协商影响他们职业健康安全的任何变更方式。
适当时,组织应确保就其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事务与有关的外部相关方协商。
“工作人员”包括组织的员工、自愿工作人员(如实习生)、临时工以及承包方工作人员。
组织应对其职业健康安全事务代表规定其必要的职责与权限,这也是法规的要求,例如工会法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中规定工会人员参与与员工健康安全相关各类事务的要求,组织可以将标准中的事务代表视为工会人员如各部门的工会委员与工会小组组长,或工会活动积极分子。
组织应提前告知工作人员要参与或协商事务的的具体时间、地点、与内容等,以便他们做好相应的准备,提升参与效果。对于参与事项除了标准中要求的几条以外,还包括:
(1)协商合适控制措施的选择,包括对特定危险控制可选方案的益处与不利后果的讨论和对不安全行为的预防;
(2)参与推荐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的变更,特别是引入新的或不熟悉的危险,如:
---引入新的或改进型的设备
---针对现有建筑物与设备的基建改造或用途变化
---新化学品或材料的使用
---组织结构变更、新的过程、程序与工作模式的引入
组织应在程序中对激励工作人员参与和协商的方式加以必要的考虑,同时也要对排除参与障碍(如语言文化于文化程度差异、害怕报复)以及保密与个人隐私等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