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法概念首先是在国际法领域出现。随后,在国内法领域,软法研究也逐步展开。法国学者费朗西斯·施尼德于1994年对软法概念的经典界定指出,“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
从国内的角度看,软法的特征主要为几个方面:首先,从主体上看,软法规则的形成主体具有多样性。其次,从 形式上看,软法的表现形式不拘一格,既可能以文本形式存在,也可能是某些具有规范作用的惯例。再次,从内容上看,软法一般不规定罚则。软法通常不具有硬法(国家制定法)那样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更多的是依靠自律和激励性的规定。最后,从效力上看,软法通常不具有国家强制约束力。与硬法相比,其约束力是柔性的,凭借制度、舆论导向、文化传统和道德规范等保障实施,依靠人们内心的自律和外在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发挥作用。
从本质上说,国际标准化组织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该组织制定的标准都是志愿者标准而不是法律标准,其目的在于帮助企业履行环境义务。但是,ISO14000系列标准并非毫无约束力,企业组织采用该标准后,必须遵循标准体系的一系列约束性条款。企业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是通过自主的环境管理规范机制来调整自身的环境行为。但是,企业要想通过实施ISO14001标准并获得第三方的审核认证证书,就必须依照ISO14001标准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否则将不能通过认证。在获得认证后也必须接受认证方的指导和监督。显然,ISO14000系列标准是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属于“软法”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