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不是7.4要求控制的对象。电力供应对钢铁企业都是属于支持性服务(6.3c),由此6.3确定影响产品符合要求的供电服务需求并提供和管理。事实上,高电能消耗的企业都在接受电网高压供电服务后,存在自己的供变电服务。外部高压服务质量相对稳定,重要的是内部供变系统的管理。外部出现问题会是整个线回的问题,整个影响片区都会高度关注的。
电力是能源,燃料也是(水泥厂的煤同时可能会构成产品组分)。其供应也属于支持性服务。大点的运输公司(是否物流或客运、货运与主题无关)可能有自己油库加油系统。不管外部是管线输送还是专车运送,这个真垄断你却只能在价格上感受(其他方面实际上只是改线的成本)。小点的运输公司可能直接的供方是加油站。更是更换的。但也不必扩展到7.4去制订准则评价和重新评价并保持结果和措施的记录,提出采购信息并确定,确定并实施检验和其他必要活动、规定对方现场验货,直接确定并提供所需内外燃料支持服务进行必要的维护的行了。至于自来水公司等这是正宗的7.4供方。问题是除了满足按组织自己的要求提供产品的能力进行评价选择重新评价、近对随后特别是最终产品的影响的控制方式和程度,实施主要体现为采购要求的明确、其他必要措施之外和检验实质上会在8.2.4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