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销售”而言,所售商品可能是自己生产的,供方主要指构成产品的材料、零部件等等的供应者和过程外包方。对于以“进销存”为主要服务过程的销售公司,供方主要是进货对象和其他支持性服务提供者。
“代理”实际上并不是销售自己生产或购进的商品。代理者并不具备商品的所有权和自主处分权。它只是在代表别人——通俗点叫“帮别人”做生意。这生意本质上是别人的,商品也是别人的。那么,就所代理产品而言,它是没有进货的——它的“货”是别人——它的雇主放在他那里让他帮着推销的。它的产品不是那商品——那是他所“帮”的对象提供的——而是“帮着推销”的服务(2015把服务从产品中划出了。换个说法,它提供的不是产品而是代理服务)。代理是一种“中介”的行为,所有中介主供应链(产品供应链)的两端都是顾客。中介的供方主要是支持其中介服务所需要的其他物品或过程的提供者。如代理服务场所、其他环境条件与支持性服务的提供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