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2、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计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第6.3.12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第7.4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违反条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4、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5、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7、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未正常投用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第8.3.5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8、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