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或严格执行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有门窗的。(2017年前必须整改完成)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则》(GB50160)第5.2.18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化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5、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区分、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合存放的。
违反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6、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7、光汽、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
违反条文:《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8、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以及作业过程无人监护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