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条款款为组织避免其不合格品的流出而做出了相关的要求。
“组织应在适当阶段实施策划的安排,以验证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已被满足。”从逻辑上讲,组织必须先建立验证的策划安排,如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计划或验收准则等质量技术文件,然后由相关人员按此文件的安排及时、准确地实施“产品和服务要求已被满足”的验证。从本条款中描述的内容“以验证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已被满足”看出,此时的验证只是纯粹的符合性验证。换句话讲,若出现的是产品和服务要求未得到满足的不符合性情况,此种验证根本就不在条款的描述之列,根本就不是本条款所要求的验证。进而断定,此条款实际上是要求组织实施此条款,就必须在见到合格产品和服务的事实证明之后,才能称其为已实施了所策划的安排。与此同时,本条款为了确保上述符合性验证要求的严密性,还加设了符合性的客体要求。保留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一是要求验证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记录当时现场监测到的结果,并记录此结果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了什么规定要求,如验收规范、验收标准等的具体名称、编号甚至到具体的条款。二是要求验证人员或相关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存这些现场记录,以便日后查询与追溯或用作其他管理目的。组织在体系运行的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必要的产品和服务例外放行特殊情况,但即使这样,本条款也对例外放行的条件做了明确要求:“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也就是要求只有在得到规定的批准情况下,才允许实施例外放行。也就是说,除此之外的任何放行(如未获得授权的任何人员,包括检验人员或其上级领导等做出的放行)都是不准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