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顾客要求”这个表述是不清楚的。
如果顾客的要求包括或引用了具体型式要求或规范的特性要求,可以直接按之组织生产,事实上,是顾客提供了产品规范,企业无须进行产品设计。
如果顾客的要求只反映了用途与功能,并没有具体型式要求、特性要求没有规范化,也没有其他合法途径可以获得公开的产品规范,则企业需要将这些特性要求规范化即进行产品设计,形成该零部件的“产品规范”。
但即便需要进行设计,企业也不是必须将顾客要求的零部件的特性规范做成企业标准。因为按主题帖的说法这些零部件不是企业向市场提供的自有产品。不管这种零部件是固定品种还是经常变化的加工,它在客观上都是为特定顾客提供的加工(或含设计)服务。法规并未要求“服务”必须建立企业标准。
不过,就服务而言,从体系角度,组织应建立相应的规范。在加工行业,其实也有一些可以采纳的国标和行标加工规程,组织可以考虑加以利用。只是不一定非得搞成企标(当然,如果有那个条件能搞好也是不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