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检验、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但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4、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因此,并非所有的强制性标准的所有要求都具有强制性。
只有全文强制性标准,其全部技术内容才都具有强制性要求属性;
而对条文强制性标准来说,只有标准中特别注明的强制性部分技术内容,才具有强制性要求属性,未注明的并不具有强制性要求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