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版标准中的“人员范围”是指从事影响产品要求符合性工作的人员;2015版标准是指受其控制的工作人员,且这些人员从事的工作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绩效和有效性,如组织中从事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绩效和有效性工作的人员就包括战略决策、目标制定、体系维护、文件管理、人力资源、设计开发、市场营销、原料采购、库房管理、工艺技术、生产制造、设备维护、计量管理、质量检验、物流运输、售后服务、统计分析和内部审核等人员。
另外,2008版标准要求“基于适当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2015版标准要求“基于适当的教育、培训或经历”,保留了原来要求中的教育和培训,并将原来的技能和经验合并修改为经历。2015版标准要求7.2c):“适用时,采取措施获得所需的能力,并评价措施的有效性”;新版标准将2008版标准b)和c)进行了合并,并在注解中给出了更多的促使人员获得所需能力的措施,包括对在职人员进行培训、辅导或重新分配工作,或者招聘、分包给胜任的人员等。在2015版标准要求中单独形成了一个条款7.3“意识”,并且更加明确细化为4项子要求:质量方针;相关的质量目标;他们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贡献,包括改进绩效的益处;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