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材料质量检验
1.材料的质量(含构配件)检验应执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材料进场后经检验合格方可接收;
2.在施工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和性能技术指标;
3.采购品的检验和验证应执行《采购控制程序》中的采购品验证的规定;
4.实施验证的材料范围应包括各规格型号的钢材、水泥、砂和防水材料等;
5.工程部负责原材料的验收。
二、验收准则和方法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明确材料进货计划及相应的检验和验收要求;
2.质检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3.原材料的验收准则和方法涉及到:
a)钢筋验收的内容包括对标志和外观的检查,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或每捆(盘)钢筋的标志;
b)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并对其品种、标号、包装、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验收;
c)拌混料用水应符合城建用水标准,一般采用自来水,禁止使用不洁的自然积水;
d)选用外加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以确认其产品质量的符合性;
e)防水卷材进场使用前进行抽样复验。对抽样检的卷材进行规格和外观质量检验,全部指标达到标准规定时为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为该产品外观质量不合格;
三、材料的贮存和使用
1.不同品种的外加剂应分别贮存,并做好标记,在运输和贮存时不得混入杂质和受污染;
2.水泥应贮存在防雨、防潮的临时库房内,不允许散装露天堆放;
3.砂和碎石堆放应适当围栏,防止混入碴土和污物;
4.材料贮存做到帐、物、卡一致,出入库应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