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4和4.4.6/7条款均是直接控制重大环境因素和中高度风险的要素,均要符合方针的要求,均是为了实现方针。4.3.3条款体现的是在现有基础上向方什指出的方向迈进一步,它应有具体的指标值和时间段,它的实施应根据4.3.4条款完成。4.4.6/7条款是控制重大环境因素和中高度风险的活动程序和制度,它没有指标值和时间段,只要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存在就必须一直控制和管理下去。它可以是4.3.4条款描述的管理方案中实现目标的方法措施的步骤或内容之一,但绝不是管理方案的全部内容。
审核时,应注意把握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审核4.3.4条款和4.4.6/7条款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实施情况,这四个要素的运行是否能将所有重大环境因素和中高度风险均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