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4.3.2 条款是实施“合规性评价”的基础。通常的做法是组织通过已识别的环境因素,确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反过来再通过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具体条款,与所识别和评价的环境因素相对应,判断组织实际工作中的做法是否满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要落实这一管理要素,难就难在组织到底有多少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这些法律法规又怎样与组织的环境因素联系起来!
组织的规模有大有小,经营范围千变万化。组织的环境因素识别原则考虑三种时态、三种状态、七种类型。这七种类型决定了环境因素离不开水体、大气、噪声排放,固体废物的管理、土地污染、能源资源的利用。环境管理体系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危化品管理条例;以及一些环境管理专项要求和相关要求。
在多年的实践中发现:组织要么适用的法律法规识别不全或不正确,要么对识别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怎样落实到环境因素控制中不清楚,致使合规性评价的总体水平不高。
组织在理清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建立一个重要环境因素与适用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对照清单。这样,不仅确保所识别的要求是适用的,同时也为组织确定对环境因素采用何种控制方法、如何进行绩效监视和测量及合规性评价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