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应包含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3个阶段,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暴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
目前,北京、安徽、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
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四、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
1.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体水平偏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或重复,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企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差,甚至强制标准也未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此外,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的标准可对接程度不够,从而导致标准在国际上的可信度不高。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中,应参照遵循国际通行的CAC标准,将国内食品标准尽快与CAC标准接轨。
2.加大对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和应用的投入
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检测工作应当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检测应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设置系统的食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是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食品检测能力的根本举措。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的统一完整,将为我国大力开展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