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测量和监视审核过程,对过程中的人员﹑设备﹑工装﹑材料﹑环境﹑方法﹑信息﹑时间等过程参数的测量和监视,应判到8.2.3过程的监视和测量;对进货﹑半成品(在制品)﹑成品的特性的测量和监视应判到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对生产和服务运作过程中的监测活动应判到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对顾客满意与否的监测判到8.2.1顾客满意。
2.对企业习惯性做法审核过程,如发现实际做法有效,但未满足规定要求,即合理不合法时应判不合格项;实际做法符合规定要求,但该规定做法不尽合理﹑科学﹐即合法不合理时,不应判不合格项。
3.对涉及到评审的不合格判断,标准中直接涉及到 “评审”要求的条款有﹕5.1管理承诺﹑5.3质量方针﹑4.2.3文件控制﹑5.6管理评审﹑7.2.2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评审﹑7.3 .1设计和开发策划﹑7.3.2设计和开发输入﹑7.3.4设计和开发评审﹑7.3.7设计和开发更改的控制﹑7.5.2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8.5.1持续改进﹑8.5.2纠正措施﹑8.5.3预防措施等。在对评审问题进行判断时,应根据评审对象﹑性质及目的寻找相应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