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基础设施确定﹑提供﹑维护问题﹐应判到6.3基础设施;对生产和服务设备使用﹑维护﹑工装管理等问题,应判到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对生产和服务设备的配置问题应判到6.3基础设施;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装置,凡获得﹑使用问题,应判到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对凡测量能力﹑校准﹑防护﹑确认等问题,应判到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
2、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中应包括设备使用﹑工装﹑工艺﹑生产﹑搬运﹑贮存﹑包装﹑交付﹑服务等组织产品实现的特定过程,在涉及上述方面问题时,在没有其它条款相对应时,均可判到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
3、防护在生产和服务运作过程中(包括搬运﹑贮存﹑包装﹑交付等),涉及到产品的防护应判到7.5.5产品防护;涉及到基础设施的防护,应判到6.3基础设施;涉及到生产和服务设备(工装)的防护,应判到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涉及到测量和监控装置的防护,应判到7.6监控和测量装置;涉及到人身安全的防护﹐应判到6.4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