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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的意见(节选)

来源:ISO9001认证 作者:ISO9001认证 发布时间:2017-12-18 查看次数:5650

颁布单位:总装备部 发文字号:总装[2009]1号  颁布时间:2009-02-11


为贯彻落实胡主席、中央军委关于深化装备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装备发展要求,加快建立完善以竞争为核心的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以下称“四个机制”),不断提高装备质量和采购效益,促进装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推行竞争性装备采购的重要意义

竞争性装备采购是军队装备部门以提高装备质量和采购效益为根本目的,通过采用竞争方式有效获取军事装备科研、购置和维修保障等产品与服务的政府采购行为。

近年来,全军各级装备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装备采购条例》和相关配套法规,积极探索和实践竞争性装备采购,装备质量和采购效益明显提高。实践证明,推行竞争性装备采购是提高装备质量和采购效益的重要途径,是激发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国防科技工业整体实力的重要手段,是深化装备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四个机制”的重要突破口,是装备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当前我军保障竞争性装备采购的组织体系、工作制度、运行机制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尚不健全完善,分类、分层次、分阶段竞争尚未全面展开,竞争性装备采购规模、范围和效益仍十分有限,与装备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防科技工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军品市场呈现出新的生机与活力,既为装备建设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也为全面推进竞争性装备采购创造了良好条件。必须紧紧抓住改革和发展的有利时机,积极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大力推进竞争性装备采购,努力实现装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三、 竞争形式和总体要求

各级装备主管部门要在装备全系统全寿命管理的各个环节,根据装备类型和竞争条件,灵活采取分类、分层次、分阶段竞争和一体化竞争等竞争形式,积极推进竞争性装备采购。

(一)分类竞争

要根据装备自身特点和竞争条件,合理选择充分竞争和有限竞争两种模式,实行分类竞争。

总装备部根据全军装备建设规划计划安排,统一制订装备竞争性采购目录。凡纳入目录的装备及其配套产品,必须实施充分竞争或有限竞争。对不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军队机密、投资较小、技术通用性较强、有较多合格承研承制承修单位的装备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或询价等方式实行充分竞争。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军队机密、投资较大、技术专用性较强、仅有少数合格承研承制承修单位、且影响国防科技工业核心能力建设的装备采购项目,应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评审确认等方式实行有限竞争。其中,对单一采购来源项目,应对其分系统及配套产品开展竞争。

(二)分层次竞争

要在装备的总体设计、总装总成、分系统和配套产品(含元器件、原材料等)等各个不同层次,广泛开展分层次竞争。

对实行总承包的装备采购项目,军队装备主管部门应督导总承包单位和总体设计单位细化分解总体方案,确定分系统、配套产品的竞争项目和竞争方式。对实行主承包的装备采购项目,军队装备主管部门应会同主承包单位细化分解总体方案,确定下一层次竞争项目和竞争方式。装备的关键分系统和特殊配套产品,由军队主管装备部门会同主承包单位组织实施竞争性采购。

(三)分阶段竞争

要在装备科研、购置和维修保障等各个阶段积极引入竞争,并针对各阶段的不同特点采取合理有效的竞争方式,努力构建各阶段相互衔接、整体协调的竞争机制。

装备预先研究和型号研制阶段应积极采用竞争方式择优确定承研承制单位。对具备竞争条件的关键技术攻关项目、背景项目、演示验证项目和型号研制项目,尽可能保持两个或两个以上承研承制单位。其中,经费投入较大、技术相对复杂的大型装备研制项目,应在总体方案论证阶段开展方案竞争。经费投入不大、技术风险较小、预测采购数量较大的装备研制项目,可在方案论证和工程研制阶段开展样机竞争。军队装备主管部门应将竞争方案和承研承制单位预选方案作为型号研制项目论证的重要内容,一并纳入项目立项及研制总要求综合论证报告审批程序,并组织或督导实施竞争。

各级装备主管部门要在年度装备采购计划拟制工作中,加大采购方式审查力度,逐项核定具体采购方式。凡具备条件的项目,均应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其中,科研阶段已经形成竞争态势的项目,必须按已确定的竞争方式、竞争范围实施采购。限制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要对可否开展竞争(包括配套层次竞争)和价格审核情况进行说明。要按照年度装备采购计划确定的竞争性采购方式,逐项制订竞争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竞争。逐步扩大同类型装备集中采购范围和规模,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任何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确保规模采购效益。对引进装备,应充分利用国际军品市场条件开展选型和价格竞争。对军选民用装备和产品,应实行一定范围的公开招标。

要根据平时和战时装备维修保障特点,广泛吸引军内外具备装备修理资质的企业参与装备维修保障阶段竞争,逐步构建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体系。对列装数量大、配备范围广的装备,应尽量保持两个或两个以上承修单位,开展竞争性修理。装备维修器材和保障设备,应当根据装备购置阶段的采购方式和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竞争性采购。对采购数量或金额较大的维修器材和保障设备,应在总装备部统一指导下,由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各军兵种装备部和军区装备部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四)一体化竞争

一体化竞争采购是深化竞争性装备采购的发展方向。对装备技术状态和采购数量明确、规划计划和经费落实、具备竞争条件的装备采购项目,应按照全系统全寿命管理要求和整体采购效益最优的原则,尽量采用科研、购置与维修保障相结合的一体化竞争采购形式。要根据具体条件,灵活采取预先研究与型号研制一体化,型号研制与购置一体化,购置与维修一体化,科研、购置、维修一体化等多种竞争形式。要认真总结一体化竞争采购试点经验,积极探索特点规律,研究制订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完善一体化竞争采购工作机制及项目管理制度。

四、 制度建设和配套措施

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必须大力培育竞争主体,营造竞争环境,构建竞争格局,建立健全以竞争为核心的“四个机制”和整体协调、相互配套的法规制度及政策措施。

(一)建立装备市场准入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装备承研承制承修单位资格审查制度。按照装备及分系统、配套产品类型和保密等级,科学确定承研承制承修资格审查内容和准入标准,加快开展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多种所有制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重点加强二级以下配套企业的资格审查,完善装备承研承制承修单位名录,不断充实合格竞争主体。建立装备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建立装备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根据承研承制承修单位的专业领域和涉密等级,定期、定向发布装备采购信息及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参与竞争的申办程序等。要打破封闭建设的格局,把符合条件的民口科研院所和民营企业纳入装备采购市场,为有效推行竞争性装备采购、增强国防科技工业活力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竞争风险防范和效益评估制度

科学确定竞争性装备采购项目管理的关键决策点,加大对装备的技术、质量、进度、成本和全系统全寿命周期效费比的综合分析力度,将风险评估与效益评估情况作为实施竞争和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实现装备需求与国防科技水平和经费保障能力之间的合理平衡。加强评价理论、技术、方法、标准研究和手段建设,建立装备采购评价机构,规范评价管理办法,建立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机制和权力约束制度,避免评价失实和决策失误。正确评判竞争行为,有效控制竞争风险,防止强行垄断、恶意串通,防止虚假竞争、恶性竞争,防止采供勾结、设局谋利。

(三)建立质疑、投诉、仲裁和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装备采购质疑、投诉处理与仲裁制度,明确职责,界定受理范围和条件,规范受理程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竞争者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发挥行政、审计、纪检和社会监督作用,对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对重要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制订装备采购违纪问题处理办法,建立惩防腐败机制,依法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四)建立竞争激励和保护制度

建立装备承研承制承修单位履约信誉等级评定制度,通过公开的信誉等级评定,将评定结果作为选择承研承制承修单位的基本依据。在注重使用行政、法律等手段的同时,强化运用经济手段,对信誉度高、履行合同好的单位,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对信誉不好的单位,取消其承研承制承修资格。适当采取经济补偿或政策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扶持竞争失利单位继续参与后续竞争,积极维持竞争格局。协调和配合国家有关部门,逐步调整改革军品投资、税收、定价等政策,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订装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装备承研承制承修单位与军队装备部门之间畅通的装备知识产权信息交流和法律服务渠道,有效激发技术创新和加快成果转化、应用的积极性。研究建立对推行竞争性采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措施。

(五)加强组织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相对独立的专业化装备采购执行机构,为有效实施竞争性装备采购提供组织保障。充分发挥军事代表机构在装备承研承制承修单位资质信誉评定、装备质量管理、采购成本审核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为竞争性装备采购提供有力支撑。加快培养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审计监督、价格鉴证、法律服务和电子商务等装备采购专业人才,为推进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其它军队颁布法规:

    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节选)
    《关于发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的通知》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通用质量特性管理工作规定(节选)
    军用软件质量管理规定(节选)
    关于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措施意见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节选)
--------------------------------------------------------------------------
    装备科研条例(节选)
    装备预先研究条例(节选)
    装备预先研究演示验证管理规定(节选)
    武器装备探索研究管理规定(节选)
    国家安全重大基础研究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预先研究基金管理项目规定(节选)
    关于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的意见(节选)
    装备采购条例(节选)

--------------------------------------------------------------------------
    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节选)
    同类型装备集中采购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购置目标价格论证、过程成本监控和激励约束定价工作指南(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节选)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督实施细则(节选)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程序(节选)
    装备维修工作条例(节选)
    深化装备保障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节选)

其它国家颁布法规: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放开类 2010年版)(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节选)
    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节选)
--------------------------------------------------------------------------
    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责任制暂行办法(节选)
    国防科工局军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节选)
    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验收工作准则(节选)
    国防科工局关于补充完善军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内容的通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节选)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节选)

其它国家和军队联合颁布法规: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节选)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节选)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节选)
    关于进一步推进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建设工作的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规则(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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