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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

来源:ISO9001认证 作者:ISO9001认证 发布时间:2017-12-21 查看次数:10226

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来料不合格品和制程不合格品的处理方法,防止不合格品流入公司或流入下道工序,保证产品质量,达到顾客满意。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来料检验、生产过程、外检发现的所有不合格的外协、外购件和所有不合格的自制件,以及特殊情况下需要采用的任何原料,部件,半成品和产成品。
3.部门职责
3.1 质管部:负责不合格品的判定、标识、隔离和记录,协调责任部门完成不合格品的处理;
3.2 采购部:负责外协、外购不合格品的评审、特采审批、告知供方以及处理的相关工作;
3.3 技术部:负责不合格品的技术评审、特采评审,并给出处理建议(意见);
3.4 责任部门负责不合格品的处理、原因分析、纠正预防措施的制定与施行;
3.5 生产及其他部门负责发现不合格品的上报工作、负责提出制程中半成品、成品的特采申请。
3. 6销售部:对特采申请提出处理意见
4.工作程序
4.1 来料检验发现的不合格品处理流程:
4.1.1 质管员按照标准对来料进行检验判定,发现不合格品,在《检验入库通知单》中写明情况描述,对不合格品做好标识,并协助外协或仓储人员做好不合格品的隔离。对于明显不影响使用的,可直接判定回用处理;对判定不了的,将情况报质管部经理和采购部供应商管理员,有质管部经理判别处理方式。原则上不合格品退货处理,但由于生产或采购的原因,有回用或厂内返工的。由质管员开具《不合格评审单》,填写情况描述,报质管部经理处,并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
4.1.2 质管部经理对《不合格品审批单》进行缺陷级别评审,送采购部供应商管理员;
4.1.3 供应商管理员查明填写原因,并提出纠正预防措施;
4.1.4 技术部作出处置决定,交质管部经理处;
4.1.5 质管部对技术部门的处置有意见时,可提请高一级审批人处置。如对A类零部件的处置有意见,可由总工程师进行评审处置。
4.1.6 质管员对退换货以及厂内返工的二次检验,检验合格方能使用。
4.2 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外协、外购件不合格品处理流程:
4.2.1 生产及其他发现不合格品的部门负责向质管员报告情况,质管部负责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并填写《质量异常反馈处理单》,交采购部供应商管理员;
4.2.2 供应商管理员负责不合格品的原因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需要供应商更改的,联系供应商更换,厂内返工的,安排厂内返工,并提出纠正预防措施。
4.2.2 质管员负责对更换、返工的不合格品二次确认。
4.3 制程不合格品处理流程
4.3.1 质管员对不合格品进行判定,并做好标识,对于明显报废不能使用的,开具《废品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于明显返工返修的,质管员开具《返工(修)通知单)》,并通知车间主任。对于不好判定的,开具《不合格审批单》,交质管部经理。
4.3.2 责任单位负责编制《返工(修)通知单)》中纠正措施,并安排返工返修,报质管员二次确认,质管员在《返工(修)通知单)》签字确认;
4.3.3 质管部经理对《不合格品审批单》进行缺陷级别评审,送责任单位负责分析原因;
4.3.4 责任单位查明填写原因,并提出纠正预防措施;
4.3.5 技术部作出处置决定,(技术部同意纠正措施,相关部门安排整改,技术部对纠正措施有异议的,直接给出纠正措施,责任单位执行);
4.3.6 责任单位或部门按照批准后的纠正措施安排纠正工作,报质管员二次确认,质管员在《不合格品审批单》签字确认;
4.3.7 对于有纠正预防措施的,由质量工程师跟进落实情况,未及时落实的,按照《工作、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处理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4.4 供应商的纠正预防
对于需要整改的质量问题,由供应商管理工程师拟定产品质量异常反馈单,要求供应商分析问题原因,并提出预防措施;
4.5 跟踪验证
供应商管理工程师根据《产品质量异常反馈单》中确认的纠正预防措施与完成时间验证实际执行情况,未及时落实的,按照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进行处罚。
4.6特采的管理办法
4.6.1特采的原则
4.6.1.1在不合格品不能通过返工、返修、更换等方式达到合格品的要求,但因时间、经济以及其它事由,在不影响产品安全及使用性能的前提下,而降低标准使用该部品。
4.6.1.2在申请、审核、批准“特采”时应注明需特采的不合格品的不合格项目及其限度(必要时签定样板)、限定的数量、时间期限
4.6.1.3对不合格品的使用,确保没有安全性、公害性、主要功能性缺陷及可靠性隐患,也不影响客户最终使用,不违反相关法规,不引起客户的投诉。
4.6.1.4如客户在合约中有规定时,必须征求客户或其代表的同意才能放行使用或出货。
4.6.2 特采的提出
当出现的不合格或来不急检验时,需要紧急使用,根据不同类别,由申请部门先提出特采申请。
4.6.3 特采申请的评审、批准
4.6.3.1所有特采必须经过书面的申请、充分的评审和最终放行批准后,才能放行。
4.6.3.2特采的评审由主导部门与各参与部门组成,技术部、销售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对特采申请进行研究分析,根据不合格品对产品最终质量及对客户满意的影响程度审核是否可以特采使用。
4.6.3.3特采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评审。并以会签或以会议的形式表达意见,最终由相应决策者决定是否特采。
4.6.3.4特采使用时必要的相关措施及过程监控要求应明确填写在特采申请单上。
4.6.4特采的执行
4.6.4.1特采申请单批准后,由申请部门将信息传达相关执行部门,各责任部门根据 “特采申请单”上经审核、批准的处理意见执行特采
4.6.4.2同意特采产品处理方式有两种:让步接受、紧急放行
a) 让步接受接收
b) 紧急放行接收
4.6.4不同意特采处理方式:退货/报废/正常检验
4.6.5特采的使用跟踪
4.6.5.1经批准特采的不合格品放行使用或出货的全过程,各有关部门都必须按规定做好可追溯性的标识 。特采材料品质部要在特采品的最小包装上贴特采标识。若发现紧急放 行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要立即根据可追溯性标识及识别记录将不合格品追回。
4.6.5.2质管部门负责对特采品放行后的使用进行监控,并对最终结果进行跟踪记录。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应立即纠正或停止放行。已放行的产品按《不合格处理程序》执行。
相关文件
5.1《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5.2 《工作、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处理管理办法》
5.3 《质量保证协议》
相关表单
6.1 《检验入库通知单》
6.2 《不合格品审批单》
6.3 《产品质量异常反馈单》
6.4 《废品通知单》
6.5 《返工(修)通知单》
6.6 《纠正/预防措施报告》
6.7 《特采/紧急放行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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