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标准取消了管理者代表,因此质量管理体系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企业的最高管理者负责;在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时,最高管理者带领高层领导要进行充分的内外部环境分析,确定组织的使命、愿景、价值观,负责建立组织统一的目的和方向,确定组织的质量战略。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得到分配、沟通和理解,把管理者代表原有的职责和权限重新分配,可能分配给某一位管理者,也可能分配给不同的管理者,各个管理者按照角色和职责分工主动行使权限,承担各自的责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最高管理者在分权、授权时除了考虑岗位、职能覆盖原标准管理者代表的职能权限外,结合组织的管理文化、产品或服务的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的各级过程、各级岗位人员能力、职责、权限匹配等因素,全面分配包括管理层和执行层。
实际工作中,尤其组织多体系运行的情况下,组织应设置体系归口管理职能,不论是设立单独的部门如体系管理部或者是某个部门下的分支模块,须明确其统一管理体系的职责,尤其当取消管理者代表这一职能时,其负责信息收集、过程跟踪、协调、体系绩效测量、内审、协助收集管理评审输入信息、统一管理文件化信息等事务等。同时负责与外部及其他相关方联络(如二方审核、三方审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