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1认证
认证
热线
0571-85800212
186 5718 6548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投诉受理
GJB9001C认证 GJB9001体系认证介绍 | GJB9001体系认证流程 | GJB9001认证相关知识 | GJB9001认证相关标准 | GJB9001认证政策规定 | GJB9001体系贯标知识 | GJB9001管理体系策划 | GJB9001体系内部审核 | GJB9001体系管理评审 | GJB9001体系运行知识 | GJB9001体系认证申请 | GJB9001体系年度审核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GJB9001C认证 >> GJB9001认证政策规定 >> 阅读文章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节选)

来源:ISO9001认证 作者:ISO9001认证 发布时间:2018-01-02 查看次数:4028

颁布单位:保密局、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 发文字号:国保发[2008]8号 颁布时间:2008-1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企事业单位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三条 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第六条 经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分包单位应当是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第二章  审查认证机构

第七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部门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审查认证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

(三)决定审查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保密资格审查和复查;

(五)审查、审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六)发布保密资格单位名录,制发保密资格证书;

(七)变更、注销、撤销保密资格; 

(八)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复议申请; 

(九)建立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库,聘任和管理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

(十)对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区、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委托,审查部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二)审查、审批本地区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三)进行保密资格复查;

(四)审核保密资格证书变更和注销申请;

(五)聘用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

(六)对本地区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批准。

第十条 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审查认证日常工作。

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认证日常工作。

第三章  保密资格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

(三)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

(六)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七)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上一个年度财务验资报告;

(六)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合同甲方出具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或者合同意向单位出具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

(八)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结合科研项目管理建立保密管理体制;具备相对集中的涉密科研场所,与开放区域隔离。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限定于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应当经上级部门审核。没有上级部门的,应当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审核。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向有关审核部门报送《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审核部门负责下列内容的审核:

(一)《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二)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三)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适当。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具备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书》中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申请单位向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经审核认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在《申请书》中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保密资格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进行书面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征求军队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意见。

对决定受理的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条 审查组负责人由同级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指定,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从审查认证人员库中抽取,人数为5至8人。

第二十一条 现场审查依据相应等级的《标准》及《评分标准》实行评分制,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符合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审查程序:

(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二)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四)接触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考试;

(六)进行现场审查,并作出审查记录;

(七)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议,研究或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复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复查)意见书》)中,并由审查组组长在签名栏内签名;

(八)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九)被审查单位在《审查(复查)意见书》签名栏内对审查结论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查中发现被审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中止审查,要求其采取整改措施。

对中止审查的单位,3个月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标准》未予通过审查的单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根据审查结论和有关材料,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保密资格申请单位有关材料,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复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保密资格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加强对审查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年度自检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审查认证机构报送《标准》执行情况自检报告。

第三十条 对取得保密资格满2年的单位应当进行复查。对重要事项达不到《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中止复查,给予警告,并要求其限期采取整改措施。

对中止复查的单位,3个月后再行复查,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撤销其保密资格。

第三十一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证书: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地址变更的。

申请变更的单位,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

(一)需要提高保密资格等级的;

(二)资本构成、企业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涉密场所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十三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保密资格:

(一)保密资格有效期满的;

(二)不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三)单位申请注销的;

(四)单位撤销的。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或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对有关审查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在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复议申请。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选择不具有保密资格的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撤销其保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第三十七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保密资格: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

(二)擅自引入外商投资或雇用外籍人员的;

(三)出租、转让、转借保密资格证书的;

(四)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五)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六)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被撤销保密资格的,自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八条   审查认证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撤销其审查认证资格,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从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员中聘任。

第四十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它军队颁布法规:

    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节选)
    《关于发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的通知》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通用质量特性管理工作规定(节选)
    军用软件质量管理规定(节选)
    关于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措施意见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节选)
--------------------------------------------------------------------------
    装备科研条例(节选)
    装备预先研究条例(节选)
    装备预先研究演示验证管理规定(节选)
    武器装备探索研究管理规定(节选)
    国家安全重大基础研究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预先研究基金管理项目规定(节选)
    关于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的意见(节选)
    装备采购条例(节选)

--------------------------------------------------------------------------
    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节选)
    同类型装备集中采购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购置目标价格论证、过程成本监控和激励约束定价工作指南(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节选)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督实施细则(节选)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程序(节选)
    装备维修工作条例(节选)
    深化装备保障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节选)

其它国家颁布法规: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放开类 2010年版)(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节选)
    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节选)
--------------------------------------------------------------------------
    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责任制暂行办法(节选)
    国防科工局军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节选)
    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验收工作准则(节选)
    国防科工局关于补充完善军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内容的通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节选)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节选)

其它国家和军队联合颁布法规: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节选)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节选)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节选)
    关于进一步推进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建设工作的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规则(节选)
 

相关文章
危险源辨识及风险防控
最新更新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规则(节选)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
·关于进一步推进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建设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节选)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节选)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节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节选)
·国防科工局关于补充完善军工项目财务决算审
·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验收工作准则(节选)
·国防科工局军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
·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责任制暂行办法(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节选)
站内搜索:
GJB9001C-2017标准学习与理解
阅读排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
·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节选)
·装备采购条例(节选)
·装备通用质量特性管理工作规定(节选)
·《关于发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督实施细则(节选)
·装备预先研究演示验证管理规定(节选)
·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验收工作准则(节选)
·关于进一步推进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建设
·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节选)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程序(节选)
·军用软件质量管理规定(节选)
·国防科工局关于补充完善军工项目财务决算审
·装备维修工作条例(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浙ICP备12024011号/浙ICP备12024011号-1
Copyright © 2003-2024 HZB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Ok3w
杭州北航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108号浙江出版物资大厦A座1516室 认证热线:0571-85800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