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 发文字号:科工管[2013]775号 颁布时间:2013-06-17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退出管理,根据《国防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因违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许可,或者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被撤销或者注销许可,以及主动申请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工作,组织审查拟退出单位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对军工能力布局、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保密、任务转接或者替代的影响,并作出是否准予退出的决定。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总装备部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工作。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负责审查拟退出单位的武器装备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协同审查拟退出单位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对军工能力布局、军工关键设备设施、任务转接或者替代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是否准予退出的意见。
第四条 国防科工局拟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实施许可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应当在作出吊销、撤销或者注销决定前告知单位。
第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自收到拟吊销、撤销或者注销告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2份,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一)涉密项目、涉密人员、涉密载体(含文件、图纸资料、设备、磁介质等,下同)的后续保密工作方案。
(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方案,其中包括:单位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基本情况,以及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设备设施情况;未经批准不擅自处置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承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建议。
(四)目前在建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在研的科研项目情况以及处置建议。
第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拟主动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应当向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申请书》(见附件),以及本规则第五条中规定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一式2份,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第七条 国防科工局应当自收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申请书》起6个月内,从军工能力布局、保密管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任务转接或者替代、在建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在研科研项目的处置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并与总装备部协商后,对主动申请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作出是否准予退出的决定。
第八条 主动申请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在收到国防科工局同意退出的决定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任务书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已承接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并且不得拒绝国家直接安排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第九条 国防科工局应当将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名单告知有关部门,注销退出单位所持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并书面告知被注销单位。
第十条 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国防科工局的书面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一)将所持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交回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二)军工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应当将所持有的涉密载体移交军工集团公司的保密管理部门或者由其监督销毁;地方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含民营企业)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应当将所持有的涉密载体移交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保密管理机构或者由其监督销毁。上述保密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出具接收或者销毁涉密载体的凭证。
(三)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应当与从事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对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管理,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在建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在研科研项目的处置应当按照国防科工局核准的意见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由国防科工局商总装备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申请书.doc
其它军队颁布法规:
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节选) 《关于发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的通知》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通用质量特性管理工作规定(节选) 军用软件质量管理规定(节选) 关于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措施意见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节选)-------------------------------------------------------------------------- 装备科研条例(节选) 装备预先研究条例(节选) 装备预先研究演示验证管理规定(节选) 武器装备探索研究管理规定(节选) 国家安全重大基础研究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预先研究基金管理项目规定(节选) 关于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的意见(节选) 装备采购条例(节选)-------------------------------------------------------------------------- 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节选) 同类型装备集中采购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购置目标价格论证、过程成本监控和激励约束定价工作指南(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节选)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督实施细则(节选)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程序(节选) 装备维修工作条例(节选) 深化装备保障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节选)
其它国家颁布法规: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放开类 2010年版)(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节选) 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节选) -------------------------------------------------------------------------- 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节选)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责任制暂行办法(节选) 国防科工局军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节选) 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验收工作准则(节选) 国防科工局关于补充完善军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内容的通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节选)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节选)
其它国家和军队联合颁布法规: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节选)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节选)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节选) 关于进一步推进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建设工作的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规则(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