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基础设施管理工作中,对新进生产设备未验收即投入使用;对设备未规定维护、保养的要求;特种设备未能提供定期检定的证据。
2.在现场管理工作中,忽视现场的防护要求,对现场的标识不齐全; 产品的生产批次、订单号、生产日期等信息不完整;产品防护有缺失,如产品堆放过高导致底层产品损坏、产品包装破损等现象;
3.在产品实现策划中未能针对产品的类别或特点制定质量目标;虽有进行产品实现策划,但资料零散、无序,而且相关责任人对产品实现策划的要求不熟悉;工程变更所引起相关文件的修改,未按审批程序的要求执行,存在私自更改的现象;存在相关文件部分有修改、部分未得到修改的现象,修改不彻底;未对产品的质量控制点进行策划,何时需要进行验证、确认、监视、测量、检验和试验未确定。
4.在生产和服务的提供过程中,对生产现场所需的作业指导书未能及时发放/悬挂/张贴,现场所使用的作业指导书未能根据生产的实际产品及时更换相应的指导书;故障设备未标明其状态;现场使用的检验仪器、监控设备无检定/校准状态的标识;未能提供对生产过程的工艺参数监控的证据;对特殊过程作业人员未能做到持证上岗,或未经培训即上岗的现象;未对特殊过程进行确认,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后也未对特殊过程重新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