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时对应列入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范围的设备识别不全,特别是用于设备上的监控器具;未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形成计划,对内校无校准/检定(验证)规范,也未能追溯到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监视和测量设备缺乏状态标识,无法确定其是否在校准/检定有效期内;
2.在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工作中,未能制定规范的检验作业指导书;检验报告中的检测数据不足,该填写具体数值的项目无具体数值;未能100%按检验、试验规范/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试验;紧急放行(或叫例外放行)的情况未能提供经授权人员批准的证据,且可追溯性标识不足;
3.在不合格品控制中,对不合格的标识不清,未及时记录;进货不合格品有处置,但未要求供方采取改进措施,有些有将不合格报告传递给供方,但未能及时跟踪验证其有效性;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品进行返工或返修后未重新验证;有的有进行验证,但未能提供返工/返修后重新验证的记录;制程中有返工、返修的现象,但无对返工、返修过程予以记录;生产过程中物料有特采(让步接收)情况,但未能提供授权人员批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