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8000的具体条款不科学,具体内容很难操作
在<SA8000:2001>版本的第二条的 "规范性原则及其解释"中, "公司应该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和本标准。当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规章和本标准所规范的议题相同时应该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条款"。这一条款极不科学,也很难操作,主要原因是:
首先,把国家法律,公司规章和本标准并列在等同的地位上来拼凑成一个标准,就显得不伦不类,国家的法律修改和公司规章的修改的难度是不能同日而语的,这样就等于把公司的规章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了。
其次,国家适用于企业经营行为的法律是何其多也,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同一领域的法律,那么就等于说这个SA8000就包含了这些法律了。目前国内的不少专家说"SA8000的要求比我们的国家劳动法还低,如果中国的企业遵守国家劳动法的话就能通过SA8000认证",笔者却认为:如果按这条规定,我国的劳动法只是该体系的一个小方面呢。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要全面遵守该国或地区的所有的适用法律的话都不易,别说在我国就在欧美地区,也很难做得到。
在次,"当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规章和本标准所规范的议题相同时应该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条款",这也不符合法理得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