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3年,全球CEO聚首的世界经济论坛认为,企业公民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好的公司治理和道德价值;主要包括遵守法律、现存规则以及国际标准,防范腐败贿赂,包括道德行为准则问题,以及商业原则问题。二是对人的责任;主要包括员工安全计划,就业机会均等、反对歧视、薪酬公平等等。三是对环境的责任;主要包括维护环境质量,使用清洁能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等。四是会发展的广义贡献;主要指广义的对社会和经济福利的贡献,比如传播国际标准、向贫困社区提供要素产品和服务,如水、能源、医药、教育和信息技术等,这些贡献在某些行业可能成为企业的核心战略的一部分,成为企业社会投资、慈善或者社区服务行动的一部分。
事实上,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企业并不是完全遵守法律,罗宾斯的企业遵守法律理论假设前提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我们需要变换思路,从另外角度审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米尔顿?弗里德曼是“企业唯一社会责任是使利润最大化”古典观点的支持者,作为货币主义开创者,弗里德曼坚持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框架,信奉自由市场竞争。在他看来,大部分经理是职业经理,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会增加经营成本,而这些成本要么高价转嫁给消费者,或是通过较低的边际利润由股东承担。管理当局提价,就会减少销售,从而使生产者剩余、消费者剩余下降,导致社会总剩余减少即社会福利损失。此外,如果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不能将高成本转嫁给消费者,那么就必须由企业自身承担这一成本,这样会造成企业回报率下降,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投资者就会丧失对该企业的兴趣转而投资其他企业,这样在国内竞争的市场上,由于社会责任是公司额外社会成本,全部国内企业的生存可能会受到不产生社会成本的外国竞争者的威胁。弗里德曼观点隐含的前提是:他质疑经理有能力思考社会问题,弗里德曼主张“术业专攻”,即选择政治代表来解决这一社会责任问题,而企业管理的唯一使命只是组织生产,实现利润最大化,如果将这些资源用于“社会产品”时,他们会削弱市场机制的基础。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企业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即要考虑相关利益者,也就是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追求社会利益相关者的满意,如关注企业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和工作条件、寻求阳光下的最大化利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