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问:《管理办法》和《标识要求》、《限量要求》是什么关系?
答:《管理办法》是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一部国务院部门规章,以第39号联合部长令的形式发布,其中包括有关标识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信息以及进入《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应限量或禁止使用的规定;《标识要求》和《限量要求》两标准依据《管理办法》制定,以标准的形式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管理办法》中有关标识和限量的要求。《标识要求》和《限量要求》是《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标准,虽然其本身的性质是推荐性的,但由于《管理办法》的引用而必须强制执行。
十一、问:为了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工作组制定了一些配套的标准例如检测方法的标准,质检总局和国标委也在制定类似的标准,这些标准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目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工作组为了配合《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制定了一系列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电子行业标准;质检总局发布的检测方法标准则属于质检系统的行业标准,是为了帮助企业出口进行欧盟ROHS检测需要制定的;国标委目前组织制定的系列国家标准也是为了适应国内企业开展RoHS工作需要,其中拟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检测国家标准项目尚未正式启动,只有一些属于技术性指导文件的国标项目在制定中。
十二、问:《管理办法》规定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也要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条件的前提下,采用利于环保的方案,那么对于产品设计和生产有无硬性措施?
答:《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导入了一个环境友好型产品设计和生产的理念。对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在确保功能、性能的前提下,以现实的技术和工艺为基础,尽量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但这个规定只是倡导性的,并无硬性措施。
十三、问:电子信息产品的定义中的“家用电子产品”是否包括传统意义的“白家电”和“黑家电”?
答:传统意义的“白家电”主要指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用电器产品,“黑家电”主要是指电视机、收音机、激光视盘机、音响等家用电子产品。目前为止,“白家电”仍未被国家统计主管部门认可为“电子信息产品”,因此,《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白家电”。电子信息产品中的“家用电子产品”指的是通常意义上的“黑家电”,不包括“白家电”。虽然“白家电”整机不属于电子信息产品,但部分“白家电”的组件却是电子信息产品,这些组件如以为生产配套为目的直接供货给整机生产商的时候不受《管理办法》规定的约束,但这些组件单独作为商品销售的时候则应该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