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问:欧盟RoHS指令只是针对终端产品,《管理办法》监管的对象是否也是仅针对终端产品?是否包括供应链上所有的产品?
答:《管理办法》监管的对象包括供应链上所有的产品。尽管电子元器件产品和电子材料产品不是终端产品,但这些产品中同样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同样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管理办法》直接将这些产品纳入其调整范围。欧盟的ROHS指令中尽管没有将这些产品纳入调整范围,但其对终端产品的要求是通过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的关系,间接传递给了电子元器件产品和电子材料产品。因此,与欧盟的RoHS指令相比,《管理办法》只是将产品范围规定得更明确而已。
十五、问:汽车内的一些电子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专门为汽车生产配套直接供货给汽车生产者的电子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的监管对象,但是单独出售的可用于汽车行业的电子信息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十六、问:维修配件和整机包换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在售后服务中,用于维修或升级的零部件,不属于《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但如果作为单独的商品出售的则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
十七、问:“雷达”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雷达是电子信息产品。因此,雷达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但军用雷达除外。
十八、问:电池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虽然欧盟RoHS指令不包括电池,但欧盟有专门的电池指令。在中国,《分类注释》中列明的电池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分类注释》中未列明的,不受《管理办法》约束。
十九、问: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分类注释》中“电子应用产品”包括“家用电子电器”和“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因此《分类注释》中所列出的“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属于电子信息产品,应该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十、问:电子工业专用设备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是否需要加贴标识?
答:在《分类注释》里面已经明确列出的电子工业专用设备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也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2007年3月1日以后投放市场的该类产品也需要加贴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