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决策阶段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办理各种有关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审批手续。对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安全预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预评价。
工程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设施 和安全设施的设计,防止应考虑不周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对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分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进行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工程施工阶段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用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生产施工措施的资料。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对于应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拆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涉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的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项目验收试运行阶段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