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营者负有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管理及配合政府部门监管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数据信息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身份核验,对相关信息建档、更新的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向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及纳税信息的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记录、保存商品和服务信息及交易信息的责任;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等相关信息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
结合近年来的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实践,需要明确的是,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身份核验是书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如果是实质审查,平台经营者很有可能无力完成。关于信息报送责任,由于不断有经营者进驻和退出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也不断发生变化,可以预见履行上述责任将成为平台经营者一项十分繁重的日常工作,最终能完成到何种程度,尚不可知。
笔者认为,应尽快制定与《电子商务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就平台经营者责任的履行作出细化规定,并重点关注未登记注册的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力求破解执法实践长期面临的一些难题。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的行政责任、连带责任及相应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必须取得但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时,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笔者认为,平台经营者对数以万计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无法做到实时管理,针对平台内经营者从事必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的情况,如果平台内经营者首次申请入驻平台,则平台经营者有能力进行初次审查和监管;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未取得行政许可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除非平台内经营者主动报告或有他人举报,否则平台经营者很难及时发现。同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也很难及时发现。实践中,政府监管部门要想依法对平台经营者进行处罚,需要证明平台经营者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这一点很难做到。相反,平台经营者主张自己不知情却很容易举证。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款在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核心问题是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上述违法行为究竟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还是相应的责任?
笔者认为,如果平台经营者掌握相关线索并核实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存在的情况下仍然未采取必要措施,则推断其知道或者应知,自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因为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毫无疑问,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责任的认定取决于每个行为和细节,需要由权威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具体确定平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