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 定 |
校 准 |
定义 |
通过校验提供证据来确定符合规定的要求。(ISO/IEC 指南 25-1990) |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JJF1001-1998) |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国际计量组织) |
目的 |
评价测量设备是否符合检定规程规定要求;
校验测量设备的示值与对应的已知量值之间的偏差,使其始终小于有关计量设备管理的标准、规程或规范中所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根据检定结果对测量设备作出继续使用、进行调整、修理、降级使用或声明报废的规定。 |
确定测量设备量值是否准确,评定示值误差:
·校准结果可以评定计量仪器、测量系统或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的示值误差;
·校准结果可以表示修正值、校准因子或校准;
·可以确定其它计量特性。 |
对象 |
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检定的:
·计量标准器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计量标准、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除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检定以外的计量器具。 |
依据 |
国家授权的计量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检定规程—计量检定规程。 |
·参照《计量检定规程》;或
·自行制定的校准规范;或
·计量器具生产厂规定 |
性质 |
强制性,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量具统一,为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 |
不具有强制性,属组织自愿的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 |
周期 |
·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或
·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确定的检定周期(通常短于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 |
组织根据使用需要自行确定校准周期:
·定期;或
·不定期;或
·使用前 |
实
施
者 |
·国家规定的检定部门或经法定授权具有相应资格的组织;
·获准校准实验室认可的机构。 |
·国家规定的检定部门或经法定授权具有相应资格的组织;或
·获准校准实验室认可的机构;或
·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
a)具有高于计量器具一个级别的工作计量标准器具;
b)具有校准规范/规程;
c)具有适宜的工作环境;
d)校准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具有相应资格。 |
内容 |
对计量特性进行全面评价,包括评定量值误差。 |
评定示值误差 |
结论 |
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合格与否的判定。
在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内,颁发《检定合格证书》和检定合格标识。 |
判定示值误差,不判定合格与否;
发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
法律效力 |
检定结论为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计量器具检定的法律依据。 |
校准结论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
相互关系 |
检定可代替校准,但不可代替某些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前的校准。 |
校准不可代替检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