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问:如果产品中包含需定期更换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件(如铅酸蓄电池等),且该部件的环保使用期限远低于产品的其他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定义并标识整个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答:一般情况下,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应以该产品中环保使用期限最短的部件的时间期限为准。但对于上述情况,则可以将那些需定期更换的部件和整机分开进行标识,这样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就不会受到更换部件的影响。
三十一、问:《管理办法》是否涉及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问题?
答:《管理办法》的一个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便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拆解、处理,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但《管理办法》调整的行为是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的行为,对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等不在《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提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支撑《管理办法》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内容同样不涉及规范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行为。
三十二、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进行相关标注,什么时间可以认为是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
答: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可以理解为产品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生产日期”,即产品下线日期。生产日期为《管理办法》生效日(2007年3月1日)当天或以后的电子信息产品应该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三十三、问:来料加工企业和进料加工企业是否都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答: 来料加工、来料装配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然后出口的行为。出口产品和为出口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是不受《管理办法》的调整的。
进料加工是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后进行销售,若产品出口则不受《管理办法》调整,若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则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三十四、问:用于研发和测试的样机、模型、样品、展示品、返修品等是否需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和可否回收的标注?
答:用于研发、实验、测试和展览、用的测试机、样机或模型,因为不涉及销售或“投放市场”,所以不需要进行相关环保信息的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