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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常见问题回答(1)

来源:ISO9001认证 作者:ISO9001认证 发布时间:2018-10-30 查看次数:1949

第一部分

《SJ/T11364-2006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一、问:《标识要求》适用的产品范围与《管理办法》是否一致?

答:《标识要求》作为《管理办法》的配套标准,其适用的产品范围与管理办法完全一致,即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不包括军工产品和出口产品。

二、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什么?

答:《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11月7日颁布的一部部门规章,《标识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标识要求应参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执行。

三、问:《标识要求》中提到,“含有是指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超出《限量要求》规定的限量要求”,请问这个“含量”是指在什么中的含量?

答:根据《限量要求》确定的拆分原则,首先应将电子信息产品或零部件划分为不同的组成单元(见《限量要求》标准中的表1),“含量”就是指在该组成单元中的含量。

四、问:总则第二款“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被采购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上述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相应地,采购方应在其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上进行标识,且标识信息范围应包含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的描述如何理解?

答:该款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避免产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出现重复标识、资源浪费的情况。根据此款规定,标识可以只出现在最终产品上,但标识信息必须覆盖该产品的所有组成部分;而上游供应商则有责任和义务为终端产品制造商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

五、问:为生产配套而从国外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元器件或者原材料,是否需要按照《标识要求》进行相关环保信息的标识?

答:所有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都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生产配套而从国外采购的元器件或者原材料,原则上应该进行相关环保信息的标识,但如果元器件或原材料供应商与下游生产商之间有协议,那么元器件或原材料可以不进行标识,将相关环保信息传递给下游生产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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