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问:《标识要求》中提到的“回收利用”,是指在原理上的回收利用还是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回收利用?
答:《标识要求》中定义的“回收利用”是从原理上解释的“回收利用”。按照此定义,所有电子信息产品都是可以回收利用的。从环保的角度出发,垃圾其实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标识要求》的目的是鼓励将废弃的电子信息产品集中处理,不要随意丢弃。
二十五、问:《标识要求》中规定“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的产品表示其可以回收利用,不应随意丢弃”,这是否意味着生产厂家必须承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回收任务?
答:这句话是用来提示消费者和产品用户的,并不是对企业的要求,《标识要求》不涉及解决产品回收利用的规定。
二十六、问:GB 18455-2001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如何得到该标准的有关信息?
答:GB 18455-2001全称为《包装回收标志》,是2001年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引用而成为《标识要求》的一部分,解决了《标识要求》关于包装物名称标识的问题。与《标识要求》相关的包装物标识问题在后续问答中给出,其余有关GB 18455-2001的问题可以直接向该标准的起草部门咨询。
二十七、问:产品包装用的打包带、透明胶带、填充物、保护和分隔产品用的小型塑料袋等辅助包装物是否需要标识?
答: GB 18455-2001标准6.2条规定,“每个包装件上一般仅标打一个标志”。其中,“包装件”是指产品及包装物以销售、运输为目的通过包装操作结合而成的有机整体。按照此规定,企业仅需在产品包装件最外层的主要包装物上标打包装回收标志,对其进行包装物材料名称的标识,打包带、透明胶带、填充物、保护和分隔产品用的小型塑料袋等辅助包装物我们鼓励标识,但不作强制要求。
二十八、问: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是否可以接受或承认DIN6120标准或ISO的相关标准?
答:在中国销售的产品,若相关领域已经存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则该产品必须要满足中国的国家标准要求。所以,当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要求不一致时,应优先考虑满足国内标准要求。如果国家标准是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则执行了国家标准就等于“接受或承认了”相关国际标准。
二十九、问:在同一包装物上是否可以同时印刷中国和国际(或其他国家)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标志?
答:在保证满足中国标准要求的前提下,这种做法是可以被接受的。
三十、问:是否可以在外包装箱上对内装的产品包装物进行统一标识?
答:可以。但是包装回收标志实质是为了便于包装物的分类回收利用,内装的包装物如果不能随外包装箱一同进入回收系统则此种标识便失去了意义,所以我们更鼓励在每一个包装物上都标打包装回收标志。当然,比起仅对外包装箱进行标识而其他包装物什么都不标的做法,这样的方式还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