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问:为配套而采购的产品(零部件),供方可以不贴标识,那么相应地包装物是否可以不标识?
答:按照《标识要求》总则中的规定,为配套而采购的产品,供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包括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在内的各种标识。事实上,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产品,其包装物都被供应链下游的企业客户得到,基本不会造成乱丢乱弃、污染环境、无法回收利用的情况。
三十二、问:包装物材料名称应选择中文名称、缩写、材料代号中的哪一种进行标识?是否需要将中文名称、缩写、材料代号全部标上?
答:包装物材料名称只需选择材料的中文名称、缩写、材料代号中的任意一种进行标识即可。
三十三、问:标识包装物材料名称时只需标注包装材料代号即可还是需要将回收标志一同标上?包装材料代号应放在回收标志的什么位置?
答:按照《标识要求》和GB 18455-2001标准的有关规定,回收标志和包装材料代号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标识,标识包装物材料名称时需一同标注。包装材料代号一般应放在回收标志的中部,代号过长时也可放在回收标志的下部进行标识。
三十四、问:对于GB 18455-2001中没有规定的包装材料应如何标识?
答:包装物材料种类繁多,不可能一一列举,GB 18455-2001标准列表中的包装材料只是举例,其他未列明的包装材料只需据实按照标准要求标出即可。未列明的包装材料名称、代号、缩写等信息可以参照有关国际标准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