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条款,新增了方针应包括防止受伤与健康损害的承诺,同时明确方针为设定和评审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提供框架。
(2)3.3.1条款新增了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程序应包括:a)人的行为、能力和其他人为因素;b)已识别的源于工作场所外,能够对工作场所内组织控制下的人员的健康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危险源;c)在工作场所附近,由组织控制下的工作相关活动所产生的危险源(注:按环境因素对此类危险源进行评价可能更为合适);d)工作场所的基础设施、设备和材料;e)组织及其活动或材料的变更或计划的变更;f)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更改包括临时性变更等,及其对运行、过程和活动的影响;g)任何与风险评价和必要控制措施实施相关的适用法定义务;h)对工作区域、过程、安装、机器和(或)设备、运行程序和工作组织的设计,包括它们与人能力的适应性。新增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所采用的方法:a)风险的确认、分级;b)变更管理。控制措施应考虑风险评价的结果,同时按照降低风险的顺序。
(3)3.3.2条款,新增了建立、实施和保持体系时,应考虑法规和其他要求。
(4)3.4.1条款新增了最高管理者应明确作用、分配职责和责任、授予权利;新增了资源包括基础设施;新增了人员应承担责任和遵守规定。
(5)3.4.2条款,新增收集和满足培训需求的内容。
(6)3.4.3条款新增了参与的内容,包括:参与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确定控制措施,参与事件调查;新增了与承包方协商。
(7)3.4.4条款新增了体系文件应包括的内容;新增了文件要与组织的复杂程度、相关的危险源和风险相匹配的内容。
(8)3.4.5条款,明确了“记录是一种特殊的文件”。
(9)3.4.6条款,明确了应制定和实施对进入工作场所的承包方和访问者相关的控制措施。
(10)3.4.7条款新增了在策划应急响应时,应考虑有关相关方的需求,如应急服务机构和邻居;新增了定期评审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特别是在定期测试和紧急情况发生后;新增了定期测试时,可以请相关方参与。
(11)3.5.2条款新增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合规性评价程序;新增定期评价对适用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
(12)3.5.3条款新增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事件调查程序,以记录、调查和分析事件,确定导致事件的缺陷和因素,识别纠正和预防措施需求和改进需求,确保调查的及时性;关注对于纠正和预防措施所带来的危险源的变化和控制措施的需求;评价预防不符合的措施需求,并实施适当措施,以避免不符合的发生。
(13)3.5.5条款强调按照计划的时间间隔进行内审;强调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14)3.6条款,明确了管理评审输入的内容和输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