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性产权属于公共品的范畴,应采取通过国家干预的方式实施供给,以实现社会劳动生产过程中整体主义的价值正义和社会公平。
而对于个性化产权而言,职业健康安全权是劳动者基于个人收入、地区差异、工作差异、身份差异等众多原因而衍生出来的更高层次权利的体现,它反映了劳动者个性化的需求。
因此,这些个性化的健康安全权利在性质上向私人物品靠近,但仍是公共物品,只是与纯粹的公共物品相比,它又具有了一定的独占性和排他性。
个性化产权属于准公共物品的范畴,其供给方式不能完全按照纯公共物品由公共部门无偿提供的方式,因为它还体现了部分劳动者对职业健康安全的特殊需求,这种产权特征决定了国家公权力依靠税收无偿供给的不公平。
因此,应采用混合制的供给方式,主张私人供给与政府管制相结合的形式。
那么,对于职业健康安全产权保护的手段而言,我们不管是选择政府管制,还是应该选择自由市场或者两者皆有的手段,它都体现了我们对劳动力产权保护的价值取向。
科斯于1960年提出,针对职业健康安全的最佳公共政策是那种能够创设明晰、确凿及可让渡的且受私法保护的产权政策,私人谈判、私法执行都可以成为职业健康安全保护的有效措施。
虽然私人谈判、私法执行也是有成本的,但这类成本可以在较为清晰明确的产权体系的安排下得以内化。
政府对职业健康安全管制主要考虑的问题在于决定谁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的保护是最有效最经济的,它体现了职业健康安全劳动力产权保护效率性和经济性的价值取向。而在随后的管制经济理论中,职业健康安全市场广泛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雇主比劳动者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如对工作环境、工作风险等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劳动者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劳动者在与雇主订立劳动合约时常常成为被欺骗的对象,使得劳动者对劳动过程中职业伤害事件发生性的真实概率的了解处于劣势地位,而劳动者若需要通过自我搜寻的过程来获取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状况的充分信息,则又需要花费相当多的时间、精力和成本等等,劳动者需要权衡信息的“搜寻成本”和“搜寻收益”,并最终会在信息相对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职业劳动的交换行为。
因此,劳动力产权的有效实现则依赖于政府管制的保护,它体现了对职业健康安全劳动力产权保护公平性和社会性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