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要点(一)
(一)动火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满足相关要求。签发《作业证》前,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等级是否符合规定,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监护人员是否到位。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检查动火作业者、监护人员等与《动火证》上所列是否一致,同时还应检查动火证是否过期。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规定执行。
4)凡处于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