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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来源:ISO9001认证 作者:ISO9001认证 发布时间:2018-06-15 查看次数:2011

文件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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