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客户学习并应用了ISO45001:2018 标准(翻译稿或称为征求意见稿)。GB/T45001-2020标准于2020年3月6日发布并实施。为便于大家学习,我粗略对照了二个版本之间的差异,现将个人粗浅的心得与大家分享:
一)GB/T45001-2020标准与原翻译稿相比,有多处条文发生变化,但多数是翻译或理解的准确性问题。如:1)不使用“OH&S”的简称,而用“职业健康安全”的文字来取代原来的OH&S简称;2)用“文件化信息”替换下“成文信息”,这更符合我们日常的表达习惯;3)其它“与”、“对于”、“的”、“之一”、“责任”等措词的使用变化,使译文更为准确、便于理解。
二)GB/T45001-2020标准条文中有部分内容是ISO45001:2018英文标准中没有的,是为了该国际标准更好地在国内应用而添加,是适合国情的添加。与原稿有较大的变化需要引起重视:
1)引言 0.1 背景 中最后一段:在职业健康安全领域,国家专门制定了一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所确立的职业健康安全制度和要求是组织建立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必须考虑的制度、政策和技术背景。
2)3.19 危险源 hazard 注2:考虑到中国安全生产领域现实存在的相关称谓,本标准视“危险源”、“危害因素”和“危害来源”同义。但对于中国安全生产领域中那些仅涉及对“物”或“财产”的损害而不涉及对“人”的伤害和健康损害的情况,本标准的术语“危险源”、“危害因素”或“危害来源”则不适用。
这二处内容的增添,规定了GB/T45001标准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与企业客户原有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职能之间的关系:
1)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均为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法,应列入需强制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清单中;
2)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职能中与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除仍需满足原有要求外,还应满足GB/T45001标准的要求;
3)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领域的危害因素、危害来源等原有概念,如与“人”的健康安全有关,就等同视为GB/T45001标准中的“危险源”。也就是说,可以在体系建设时直接利用原有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等领域的风险辨识成果,如原有的危险源/隐患排查清单、车间职业危害因素评估等成果。
三)已经应用ISO45001:2018标准(翻译稿或称为征求意见稿)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客户,可以:
1. 按正版GB/T45001-2020标准条文,对原有的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进行一次校核,尽可能地采用现有国标的准确表述。如果问我不去改它行不行,我个人觉得是可以的;但至少,你可用“GB/T45001-2020标准”这几个字,把原来的“ISO45001:2018”给换下来,有了国标,应该先采用国标。那就用批处理吧。
2.重新审视一下,所建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劳动保护(工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工作的关系,是不是符合GB/T45001的标准要求。建议尽可能地将这些工作整合,建立一个大安全生产规章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扩大版。而不仅仅是一个部门或几个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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