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单位
1、总装、总配一级军工单位除外。
2、承担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单位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单位或是为武器装备进行试验、贮存、和工程试验的组织。
3、有强烈参军意愿的民口企业。
二、受理前提
1、有效法律地位证明复印件并签章认可其与原件一致(务必提供);(如: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注:无外商(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
2、个别产品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资质证明(例如但不局限于3C、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许可、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等)。
3、有固定科研生产场所、检验检测手段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无军方或军配的采购合同/意向订单/委托生产单/意见书等;虽末(直接)发生军品业务,但有足够证据确实发生过军工业务或已与军工企业达成技术协议的。
5、已获武器装备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并签章认可其与原件一致(如有务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