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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范围和目标

来源:杭州北航 作者:杭州北航 发布时间:2011-04-29 查看次数:7574
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范围和目标
一、概念
    限期治理是以污染源调查、评价为基础.以环境保护规划为依据,分期分批地对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物、污染源、污染区域采取的限定治理时间、治理内容及治理效果的强制性措施,是政府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排污单位采取的法律措施。
二、限期治理适用的范围
    1、区域性限期治理;
    2、行业性限期治理;
    3、污染源限期治理。
三、限期治理的目标
    限期治理的目标就是限期治理要达到的结果,一般情况下是浓度目标,即通过限期治理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一定的排放浓度。但是,对于实行总量控制的地区,除浓度目标外,还有总量目标,也就是要求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不超过其总量指标。
    限期治理的期限由决定限期治理的机关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治理难度、治理能力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 年。
四、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的法律后果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据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还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责令其停业或关闭等。
    对向淮河流域水体排污的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首先要求其集中资金尽快完成治理任务,在完成治理任务之前,不得建设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其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量排污,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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